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内违规取土,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直排污水。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