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