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在路口视距三角形内,应当使用可透视材料的围挡,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