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