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