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倾倒、丢弃。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