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