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