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