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