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