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宣传品陈旧毁损、色彩剥蚀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撤除。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