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