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