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