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城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护等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