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