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供电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