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