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法从事现场作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违反现场作业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