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