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而占用林地的,占用的林地由有权审批该林地的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退回;占用的林地内的林木被伐除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