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林场在其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为开展多种经营需要使用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建设时,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