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需在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上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活动的,必须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占用林地的国有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