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林场可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者联合开发利用林场内的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