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林场可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者联合开发利用林场内的森林资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