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占用耕地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窑场在关停之前,取土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2米以内。山地、丘陵地的粘土砖瓦窑场,取土深度应当以挖丘平坡后与周围地片相平为准。严禁在平地上挖坑取土。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