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占用耕地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窑场在关停之前,取土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2米以内。

山地、丘陵地的粘土砖瓦窑场,取土深度应当以挖丘平坡后与周围地片相平为准。严禁在平地上挖坑取土。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