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禁止在耕地上以及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新建粘土砖瓦窑场;已建成的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