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加强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保护耕地做出贡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