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地矿、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