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更改用地取土地点、扩大取土范围、增加取土深度,以及拒不剥离表层熟土用于复垦还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用地,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