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还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每平方米每年0.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