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按时办理晾坯场、取土区临时用地手续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