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逾期拒不关停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窑场有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利用条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