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粘土砖瓦窑场土地使用和复垦利用情况,对因生产规模缩减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使用的土地,责令当事人及时复垦利用。停产后的废弃窑址及办公、生活用地,经营者应当在停产之日起一年内复垦利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