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粘土砖瓦窑场土地使用和复垦利用情况,对因生产规模缩减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使用的土地,责令当事人及时复垦利用。

停产后的废弃窑址及办公、生活用地,经营者应当在停产之日起一年内复垦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