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