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