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