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按照规定检测,出具真实检测报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