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