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所进行的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