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