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