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