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化建设,相互提供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