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