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