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