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照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