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