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员、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维修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