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位应当为所检测的机动车建立综合性能检测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